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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认定12种情形属不胜任现职干部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05-04-20 00:00

  我市近日制定出台《吴江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对出现12种情形的不胜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认定,并通过免职、降职、交流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包括: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连续两个年度被否决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研究,搞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或记大过处分;被诫勉的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明显改进或出现其他问题;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工作,难于履行岗位职责,在一年中累计超过8个月病假;个人专长与岗位不适,难于适应现职;因其他问题和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被调整干部如不服,可在接到调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申请复核,市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情况告知干部本人。《办法》同时还规定,被免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