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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出台《镇机关助理职务管理意见(试行)》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06-09-30 15:26

  市委2006年9月出台《镇机关助理职务管理意见(试行)》。根据《意见》,镇机关助理职务分为正股级助理和副股级助理,提任副股级助理的,应当在办事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由副股级助理提任正股级助理的,应当在副股级助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助理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交流方式主要包括本镇内部交流、镇与镇之间的交流、市机关与镇机关之间的交流3种。凡男在45周岁、女在42周岁以上必须交流的,一般在本镇内部轮岗交流。镇内部轮岗交流由本镇组织实施,跨镇和在市机关与镇之间交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凡男满54周岁、女满51周岁的助理,一律不再担任现任职务,转任正股级科员或副股级科员。《意见》还就助理职务的任职时间、组织纪律观念、工作回避等作出了规定。

(200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