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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04-06-24 08:35

  日前,中共吴江市委制定下发《吴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界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类型,详细列举了相应的各种应该辞职的情形,明确了应该履行的辞职程序,作出了辞职安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因公辞职的程序是,由干部本人或组织书面向任免机关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后方可离任。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年龄、健康等方面原因,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或不愿继续担任现职,希望从事其他工作;或因私出国、出境较长时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因其他理由不能或不愿继续任职,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的程序是,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和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自愿辞职申请表》;由市委组织部对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听取市纪委(监察局)和干部所在单位意见;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辞职申请,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当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自愿辞职。一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二是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三是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对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的程序是,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和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引咎辞职申请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与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考察组对辞职缘由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调查结束后,形成考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市委常委会研究讨论辞职申请,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做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指派专人与干部谈话。责令辞职,是指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的程序是,市委根据有关事实作出责令领导干部辞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指派专人与干部谈话;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接到辞职通知书10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由任免机关审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10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接到申诉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拒不辞职的,则免除其领导职务,或者提请选举机关予以罢免。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辞职,必要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辞职干部被查出有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领导干部辞职,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给予免职或必要的处分。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等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并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等。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应当同时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干部,到党政机关以外从事与原任职务权限直接相关的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00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