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加强对党代表的管理,把好党代表在任期内的“进”、“出”关,根据上级对常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代表资格的暂停
党代表因经济、政治及其他涉嫌违法、违纪等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期间,经市委批准,暂停代表资格。
二、代表资格的终止
1、党代表因犯错误,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党代表因触犯刑律,判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已丧失代表条件的,由其所在基层党委提出或所在选举单位内四分之一的党员联名提出,或市委、市纪委提出,经所在选举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批准,取消其代表资格。
4、党代表因工作需要,组织关系调出本市,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党代表因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的增选
如确因工作需要增选代表,经市委同意,由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市党代表,但增选后的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届代表名额的5%。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1、在代表大会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凡是现任市委常委、市级机关党工委书记、镇党委书记不是党代会代表的,要进行增选。
2、划小选举单位,实行直接选举。以若干个基层党总支或党支部为选举单位直接选举市党代会代表。调整后的选举单位的党员人数一般在100名左右,每个选举单位可增选一名党代表。
3、选举单位根据市委的提名确定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党员大会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4、对增选代表的候选人进行充分酝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5、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增补的代表须提交市党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四、本规定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