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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党代表联系党员活动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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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6-11 00:00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增强党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根据上级对常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联系的对象和范围
每位党代表要联系所在党组织(或本选举单位)5名以上党员。
二、联系的内容和要求
1、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员活动,通报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收集党员对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和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建议;在市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受市委委托,广泛征求所在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同党员一起进行论证,由代表团汇集统一意见,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2、向党员深入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和决议、决定,引导党员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开展活动,认真落实市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了解、掌握党员活动情况,研究、探索发挥党员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的新途径,向市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掌握党员的思想脉搏,了解党内各种倾向性思想反映,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每年要积极帮助解决1—2个实际问题。
5、要经常保持与党员的联系,坚持以“方便、可行、实效”的原则开展活动,每年联系不少于两次,作为民主生活会履行党代表职责情况的汇报内容之一。
三、联系的方式方法
1、采取过组织生活、访问、座谈、谈心、信函、工作汇报方式加强联系。
2、与所联系的党员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和专题探讨,撰写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本规定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