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三者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要求,对市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党代表大会的职责
市党代表大会是我市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经市委决定可以随时召开,在会议召开期间履行职责。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全市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3、选举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
4、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5、评议市委、市纪委及其组成人员;
6、听取和审议市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全委会的职责
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我市党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全委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重要情况,经市委常委会决定可以随时召开。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和评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
2、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作出决策;
3、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
5、选举市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6、递补市委委员;
7、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重要事项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它的事项作出决策。
三、常委会的职责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市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6、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对必须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