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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机关中层职务管理意见(试行)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05-06-24 13:02

  吴发 [2005] 24号 2005年06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机关中层职务管理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的范围是市级党政机关中层股级领导职务,市机关所属两级局单位的副职参照执行。
  第三条  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提任副职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条  中层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科室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8年,在审批项目、资金、证照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任正职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5年。
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五条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最高年龄限制,凡男满52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中层干部,一律转任非领导职务。其中,担任中层正职满10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副科(局)级;担任中层副职满10年,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可明确为正股级。上述级别确认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从任免机关颁发任职通知起计算;实行试用期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任职后实际工作未到职到位的,不得计作明确职级任职时间;非个人原因而中途间断任职的,在明确职级时,采取去中间加两头办法计算任职时间。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进行有计划的交流,交流方式主要有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轮换科室岗位的交流,市级机关之间的交流,市机关与镇机关之间的交流。
  第八条  同一科室中正职和副职均符合交流条件的,先交流正职,待条件成熟时,再交流副职。
  第九条  凡男年龄在50周岁、女年龄在48周岁以上,并属于必须交流对象的,一般不再跨单位交流,而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定等次和不称职的,一年内不进行跨单位交流。
  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测评在本机关中层干部中列末位的,要予以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年度综合测评在本机关中层干部中列末位的,不进行跨单位交流,但须在本单位内部轮岗交流。
  第十二条  实施轮岗交流的中层干部应符合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单位内部轮岗交流由本单位组织实施,跨单位交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层职务管理意见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交流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工作回避规定。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