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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管理意见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05-03-11 00:00

吴人发[2005]11号 2005年3月11日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由市主管部门和各镇负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领导人员。
  二、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是指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聘任制不改变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通过签订合同、颁发文件和聘书确定。
  三、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工作,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聘任人员的资格条件:
  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㈢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㈣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㈤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㈥聘任为行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行政副职领导岗位两年以上或其他相当任职经历;聘任为行政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管理(专技)岗位工作经历;
  ㈦符合我市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年龄条件,初次聘任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㈧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主要聘任方式和程序
  ㈠聘任方式
  可以采取竞争聘任、招考聘任、选举聘任、招标聘任、直接聘任等方式进行。在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任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空缺行政领导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竞争聘任。
  ㈡聘任年限
  聘任年限一般为3-5年 ,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聘任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聘任期满二轮的应及时进行交流。
  ㈢聘任程序
  1、公布职位和聘任办法
  上级主管部门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及聘任办法。
  2、报名与资格审查
  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民主推荐等方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聘任方式的不同,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可以采取组织考试、公开竞争、民主测评等方法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4、组织考察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内容为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讨论决定
  根据考察结果,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择优确定聘任人选。
  6、上报审核(征求意见)
  按规定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及时进行报审或征求意见,经同意后再予任用。
  7、任前公示
  凡属提拔任职的应实行任前公示,具体参照《吴江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步骤(试行)》(吴组发[2002]9号)。
  8、签订聘任协议
  行政领导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协议。
  六、聘任管理
  ㈠任期目标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岗位特点,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责任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并规定与之相应的年度和任期考核细化指标,加强任期考核。
  ㈡续聘
  聘任期满,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参加新一轮竞聘。对部分任期目标完成较好的,任期考核为优秀的,可直接办理续聘手续。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再聘任或参加新一轮竞聘。
  ㈢解聘
  被聘人员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1、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2、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5、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到龄退二线的;
  6、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㈣辞聘
  被聘人员提出辞聘的,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聘用单位在接到被聘人员书面申请3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被聘人员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聘用单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聘期内对被聘人员的任期目标考核、奖惩、调动、辞聘、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聘任权限由聘任方负责,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