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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地方政府改革“热启动”
来源: 《新华日报》2009年8月5日第3版       发布时间:2009-08-07 08:20
  7月31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正式启动,力争两个月内基本完成,这标志着从去年9月开始的我国第五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正向纵深推进。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共减少厅局级机构80多个。
  “现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中央编办相关负责人4日表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循序渐进,不毕其功于一役。
  转变职能成亮点
  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主要有三大亮点: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有关管理体制。
  完善有关管理体制包括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中央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在东中西部有代表性的省份已确定了几个试点,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另外,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有利于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中央编办与卫生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配合,对进一步抓好体制调整提出了措施和办法,确保了改革平稳推进。
  减少厅局机构80多个
  中央编办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2008年9月以来,新一轮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在全国顺利推进。经过半年多努力,除中央同意四川因灾后重建任务重,可适当推迟上报改革方案外,全国30个省(区、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获中央批准。现在,各地正在精心组织实施,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省(区、市)政府厅局级机构得到不同程度的精简,全国共减少厅局级机构80多个。
  “大部门”起步走
  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在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改革中,各地都把探索大部门体制、综合设置机构作为重点。
  一是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所有省、区、市都在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5个方面对机构进行了调整整合。如江苏进一步整合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航空产业管理职责,将交通厅、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和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交通运输厅等。
  二是一些地方按照改革精神,因地制宜对其他机构进行了整合。如重庆将原有的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农综办4个部门整合,成立新的市农委,减少处室16个,减少人员50多人,统筹管理“三农”工作的体制初见雏形。
  各地情况不同、东西部发展也不一样,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文件注重指导性和原则性,在具体措施上给地方留出了较大空间,鼓励和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对能源管理、金融、安全生产等一些重点行业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只要符合中央改革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都尊重地方意见。
  健全行政问责制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都设立了一批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一致的要求,这些大部门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明确和强化责任,要通过建立健全政府权力运行责任体系来落实。中央编办相关负责人说,今后要健全以行政首长问责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在机构设置确定以后,各省、区、市把精心搞好部门“三定”作为推进改革进程的重要工作。“三定”首先是“定职责”,定职责要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等突出问题,对职责交叉事项要逐项研究。
  机构人员严禁超编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循序渐进,不毕其功于一役。
  真正把机构限额和各项编制规定落实到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由于人口流动等原因,导致外来人口多的省(区、市)人员编制变得更加紧张,中央编办相关负责人说,在近年下达新增编制时,中央已充分予以了考虑,要求各省、区、市都将不突破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作为一项硬任务加以贯彻落实。新组建的部门,所需编制都在省级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其他一些部门随着职能的增减和划转,在不突破省级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编制要相应作动态调整。
  中央纪委日前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共产党员,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方面常见的违纪行为和处分依据。
  今年下半年,除对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展开督查外,中央编办还将对已印发的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评估,并继续对各地在这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落实“行政机构不得突破限额、行政编制不得突破总量”的情况、在乡镇机构改革中确保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