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发〔2009〕26号 2009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推进干部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任制,是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职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等依法任命的职位外的市管领导职位。
具体聘任职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职位要求向市委建议,并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聘任人员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聘任职位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职位招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直接聘任等方式,有关程序一般如下:
(一)公开招聘
1.发布公开招聘简章,公布聘任职位、任职条件等;
2.报名;
3.资格审查;
4.组织测试;
5.组织考察;
6.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7.任前公示;
8.签订聘任合同,办理任职手续。
(二)直接聘任
1.在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2.由市委组织部或职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提出建议人选及理由;
3.组织考察;
4.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5.任前公示;
6.签订聘任合同,办理任职手续。
以上程序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适当简化。
第六条 聘任单位根据市委决定与被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聘任对象、聘任职务、聘任期限;
(二)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聘任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试用期计入聘任期内;不胜任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聘任期限为三年,其中第一个聘任期内实行试用期。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续聘或不续聘。继续聘任的,应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条 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原有身份不变,聘任期内参照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领导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聘任人员符合进党组(党委)有关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行使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的有关权利。
合同期满后,继续聘任的,党组成员(党委委员)职务可保留;不再续聘的,免去党组成员(党委委员)职务。合同期间解聘的,党组成员(党委委员)职务同时免除。
第十一条 聘任人员按照同职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以及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任、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聘任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调任委任制领导职务。调任委任制领导职务的,聘任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因故被解除聘任合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所任职务终止,不再保留聘任期间的相关待遇。原不具有公务员及事业身份的,实际聘任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社会保险帐户。
第十四条 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参照《吴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二级局副职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