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清理编外人员
来源:
《苏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9-05-18 15:02
记者13日从人事部门获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将对已使用的编外人员作一次全面清理,一律不准自行编外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对编制不足且是临时性或辅助性、替代性等岗位急需的,经批准规范使用,但不得混岗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是指除执行机关事业工资制度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保的工勤人员。据介绍,未经核定编外人员使用数的,不得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1年以上,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任务确定。合同期满可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首次聘用人员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除严控公益性岗位用工数量外,聘用条件也有明确规定。人事部门介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年龄45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艰苦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身体健康,无不良纪录。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优先解决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单位核定数的20%。
人事部门规定,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其工资、奖金等参照有关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中,已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单位,其中,实行“工资总额核定”形式的,按“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原则,按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总额,纳入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管理,并按单位实际情况,先预算外再预算内给予定额补助;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及“工效挂钩”形式的,按“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其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在单位核定的工资总额中解决。此外,未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少数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单位自行解决,但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单位实际情况先预算外再预算内给予定额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是指除执行机关事业工资制度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保的工勤人员。据介绍,未经核定编外人员使用数的,不得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1年以上,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岗位任务确定。合同期满可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首次聘用人员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除严控公益性岗位用工数量外,聘用条件也有明确规定。人事部门介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年龄45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艰苦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身体健康,无不良纪录。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优先解决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单位核定数的20%。
人事部门规定,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其工资、奖金等参照有关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中,已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单位,其中,实行“工资总额核定”形式的,按“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原则,按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核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总额,纳入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管理,并按单位实际情况,先预算外再预算内给予定额补助;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及“工效挂钩”形式的,按“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其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在单位核定的工资总额中解决。此外,未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少数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单位自行解决,但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单位实际情况先预算外再预算内给予定额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