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镇招商中心副主任聘任制办法
来源:
2009年4月27日《吴江日报》基石专版
发布时间:2009-04-29 16:01
我市日前出台《镇招商中心副主任职位聘任制工作暂行办法》,就聘任制管理镇招商中心副主任一职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对聘任人员条件、聘用程序、聘用合同、聘任期限、聘任人员身份、解聘续聘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聘任人员原则上初次聘任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职位招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直接聘任等方式。聘任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解除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进行续聘或解聘。继续聘任的,应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办法》同时明确,聘任人员按照同职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以及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任、续聘、解聘的依据。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原有身份不变,聘任期内参照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领导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办理。
据了解,根据该《办法》实施的第一批镇招商中心副主任人选,目前已通过考察程序。
《办法》对聘任人员条件、聘用程序、聘用合同、聘任期限、聘任人员身份、解聘续聘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聘任人员原则上初次聘任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职位招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直接聘任等方式。聘任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解除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进行续聘或解聘。继续聘任的,应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办法》同时明确,聘任人员按照同职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以及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任、续聘、解聘的依据。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原有身份不变,聘任期内参照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领导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办理。
据了解,根据该《办法》实施的第一批镇招商中心副主任人选,目前已通过考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