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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来源: 《新华日报》2009年4月15日第1版       发布时间:2009-04-20 09:5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要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旗)党委书记、县(市、区、旗)长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班子成员、市县两级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适当增加接访次数。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可结合工作职责和特点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安排。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采取统一组织和分散组织两种方式。统一组织是指中央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中央信访工作督导组开展下访工作。分散组织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立足解决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适时组成下访工作组,由本部门负责同志带领开展下访工作。要把干部下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一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分散组织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指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化解措施:一是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二是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三是整合工作资源,及时就地化解。四是确定重点问题,领导包案化解。五是下移工作重心,督导督办化解。六是健全完善政策,注重从源头化解。七是加大投入力度,促进矛盾化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