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组通【2009】13号 2009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推进干部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任制,是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
第三条 聘任人员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聘任职位的具体要求,原则上初次聘任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四条 职位招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直接聘任等方式,有关程序一般如下:
一、公开招聘
1、发布公开招聘简章,公布聘任职位、任职条件等;
2、报名;
3、资格审查;
4、组织测试;
5、组织考察;
6、部务会讨论决定;
7、任前公示;
8、签订聘任合同;
9、试用任职。
二、直接聘任
1、由所在镇党委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2、召开镇党委会,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及理由,形成书面请示;
3、组织考察;
4、部务会讨论决定;
5、任前公示;
6、签订聘任合同;
7、试用任职。
以上程序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适当简化。
第五条 聘任单位与被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聘任对象、聘任职务、聘任期限;
(二)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聘任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续聘或不续聘。继续聘任的,应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条 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原有身份不变,聘任期内参照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领导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聘任人员按照同职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以及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任、续聘、解聘的依据。聘任人员调任委任制职务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条 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因故被解除聘任合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所任职务终止,不再保留聘任期间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参照《吴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