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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村党委工作细则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01 10: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党委)建设,促进村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发挥好村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党委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执行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组织者、推动者。
  第三条  村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化政治属性、服务功能,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正式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的村,经县级市(区)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村党委可根据党员从业状况、专业特长、年龄特点等下设若干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还可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五条  村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村党委委员报镇(街道)党(工)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
  第六条  村党委一般设5~9名委员。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3名。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确需增补的,经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可以召开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增补。
  第七条  村党委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八条  村党委建设要实现“五个好”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牢记宗旨、服务群众,廉洁勤政、奋发有为,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党委书记应当“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
  (二)党员干部队伍好。党团员队伍不断扩大,结构优化,素质提高。党内组织生活严格规范,“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落实到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共青团员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村委会干部民主直选,村民小组网络健全,村民代表作用发挥好。
  (三)工作机制好。村党委建设各项制度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规范,村党委和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关系协调,工作运行规范。党建带群建机制完善,群团组织作用有效发挥。
  (四)发展业绩好。村党委自身建设全面加强,政治引领功能切实强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法治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村级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长,民生不断改善;农村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成效明显,精神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有力推进。
  (五)群众反映好。基层干部尊重群众,爱护群众,注重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措施依法合规、符合群众意愿,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得到群众认可,党群关系密切,社会和谐稳定,党组织得到群众拥护。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村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自觉执行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切实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农村基层落实。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强村富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抓好村党委自身建设,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全面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全力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法治型党组织,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六)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抓好村、组干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集体观念。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深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推动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乡风民俗。
  (八)抓好美丽村庄建设,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人民调解、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村党委议事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一条  村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和党员大会。党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1.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的意见措施。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意见;讨论研究应当由党组织决定、对全局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等的初步意见。
  3.研究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具体措施,讨论制定本村党建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研究党组织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事项;讨论研究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计划和措施,讨论研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措施意见。
  4.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
  5.研究决定开展符合本村实际、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各类主题实践活动。
  6.按有关规定研究并提出对党员进行表彰、处分和处置的方案。
  7.讨论研究加强村组干部培养选拔、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的意见措施;讨论研究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村级其他配套组织提请村党委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对应由党员大会决定的,须提请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8.讨论研究应由村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召开党委会前,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有关材料告知或送发到各位委员。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下,党委会应全体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会议表达。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应坚持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党委会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讨论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应末位发言。
  第十五条  党委会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完整、具体、详细。以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要写清表决中的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票数;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准确无误地记录决议内容。会议记录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书记应个别征求意见后做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对党委会所作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党组织或本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按党务公开制度要求,及时在党务公开栏内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需要上报上级党组织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注意吸收村组干部、返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员和大学生村官入党,优化农村党员队伍结构。
  第十九条  围绕农村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教育、党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党支部每年至少组织党员听一次党课,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督促和指导所辖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
  第二十一条  深化党员分类管理、积分考核工作。每年第四季度,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全年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先锋实践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内容进行量化考评,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民主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严格定期梳理党员组织关系制度、组织关系和行政(劳动)关系挂钩制度、党员组织关系自我管理承诺制度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跟踪制度,确保每名党员及时编入党的组织,纳入有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和保障党员各项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了解和参与。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承诺践诺等情况进行定期公开,对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表彰奖励、党内帮扶、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及其他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进行专项公开。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对流出党员,要督促其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每年底缴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按要求进行评议。对流入党员,要在教育培训、激励关怀、就业创业、权益保障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引导他们融入社会、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督促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员服务中心、区域党建工作站等载体建设,推进致富帮扶先锋岗、技术骨干服务团、兴农富民责任区等实践活动,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党员志愿者、党员中心户等工作制度,不断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渠道和途径。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从严抓好自身教育。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健全村党委理论学习制度,经常性开展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带头学习和贯彻党章,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从严遵守纪律规矩。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九条  从严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始终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从严落实管党责任。党委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主业意识,切实抓好党建各项工作。党委书记要履行管党第一责任,努力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书记。党委其他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分别向本村党员群众和上级党组织专项报告一次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并接受党员群众评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规定,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