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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镇党委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01 21:23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进一步推进镇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2.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3.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4.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三条  镇党委议事的范围是: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2.研究决定全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审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其他重大事项。
  3.研究全镇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工作,研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党组织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4.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等事项;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党员和镇管干部的奖惩事项。
  5.研究决定镇人大、政府、政协工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群团组织等提出的重大事项。
  6.研究全镇基层领导班子、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听取下级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7.研究镇党委自身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8.讨论研究应由镇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
  第五条  镇党委会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视情列席会议。
  第六条  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镇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是: 
  1.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委会讨论。
  2.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4.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5.会议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6.会议讨论。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7.会议表决。党委会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必须经组织部门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经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动议。
  8.会议纪要。党委会应安排专人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9.决策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
  10.情况通报。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八条  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委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追究主要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对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委员个人对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委员不遵守、不执行党委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党委会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在本镇开展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上级及镇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十二条  党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十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以镇党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或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书记审签。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党委委员审阅后,由党委书记审签,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签。
  第十五条  镇党委每年应主持召开镇党员代表大会年会,同时每年应专题报告抓党建工作和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各镇党委每年要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各县级市、区委组织部要对执行情况开展定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今后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街道党工委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