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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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01 14:28
为进一步解决引进人才创业就业初期的住房问题,支持企业引进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生根的良好生活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实施新一轮苏州市吴江区人才“55352”工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吴江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租房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我区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以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和“市场价、明补助、有期限”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条 补助对象
申请承租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在所在区镇的企业所引进的人才;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技能等级,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区交纳社会保险,在本区无住房并符合《吴江区紧缺人才专业目录》的人才。
第三条 补助标准
租房补助标准如下:
(一)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免除3年租金;
(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租住人才公寓的,每人1000元/月;
(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租住人才公寓的,每人800元/月;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技师),租住人才公寓的,每人500元/月;
(五)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特殊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以上人员如夫妻双方均符合租房补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助,在此基础上每月增加300元,另一方不再享受。
房屋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第四条 租房管理
(一)人才公寓来源: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符合人才集聚需求、商业配套功能齐全的住宅群,租金不高于本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
(二)人才公寓认定:人才公寓建设的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项目规范要求,具有适当装修,满足拎包入住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齐全。投入使用前,须经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确认资格;
(三)补助期限:人才公寓租房补助时间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续租原则上只能一年、一次;
(四)租房形式:人才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租房协议,并按规定自行交纳房租及其他物业费用,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租赁公寓并停止发放租房补助:
1.调离或离开本区的;
2.租赁已满两年的,或延期申请一年已期满的;
3.已购买自住房(期房满一年),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
4.私自将承租公寓转借、转租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6.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其他。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吴江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申请表》;
(二)初审:所在区镇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人才资格进行确认,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核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员名单送区住建部门核查自有房产信息,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人才类型及补助标准;
(四)付款:用人单位凭经核准的审批表、人才公寓租房协议及有关材料至所在区镇财政部门领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给相关人才。
资格申请认定和发放补助金审核每半年一次,集中办理。补助时间从资格审核通过之日算起,每满6个月为发放补助金的时间区间,不足6个月不补助,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按6个月进行补助。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吴江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人才身份证、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人才公寓租房协议、租房入住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 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六) 与申请资助期限相匹配的房租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七)其他所需材料。
上述复印件均由所在区镇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确认。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助的各类人才,在申请区政府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等资助时,需扣除已享受区、镇两级财政部分的租房补助金;
(二)人才公寓租房补助所需资金由区镇财政和吴江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和吴江高新区与吴江区财政原则上按3:1分担)。年终由区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人才在吴江工作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的,由区人社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租房补助资格;
(四)企业及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
(五)本办法由吴江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吴江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办法》(吴办发〔2011〕11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条 租房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我区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以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和“市场价、明补助、有期限”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条 补助对象
申请承租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在所在区镇的企业所引进的人才;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技能等级,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区交纳社会保险,在本区无住房并符合《吴江区紧缺人才专业目录》的人才。
第三条 补助标准
租房补助标准如下:
(一)吴江区科技领军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免除3年租金;
(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租住人才公寓的,每人1000元/月;
(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租住人才公寓的,每人800元/月;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技师),租住人才公寓的,每人500元/月;
(五)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特殊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以上人员如夫妻双方均符合租房补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助,在此基础上每月增加300元,另一方不再享受。
房屋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助。
第四条 租房管理
(一)人才公寓来源: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符合人才集聚需求、商业配套功能齐全的住宅群,租金不高于本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
(二)人才公寓认定:人才公寓建设的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项目规范要求,具有适当装修,满足拎包入住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齐全。投入使用前,须经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确认资格;
(三)补助期限:人才公寓租房补助时间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续租原则上只能一年、一次;
(四)租房形式:人才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租房协议,并按规定自行交纳房租及其他物业费用,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租赁公寓并停止发放租房补助:
1.调离或离开本区的;
2.租赁已满两年的,或延期申请一年已期满的;
3.已购买自住房(期房满一年),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
4.私自将承租公寓转借、转租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6.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其他。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向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吴江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申请表》;
(二)初审:所在区镇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人才资格进行确认,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核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员名单送区住建部门核查自有房产信息,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人才类型及补助标准;
(四)付款:用人单位凭经核准的审批表、人才公寓租房协议及有关材料至所在区镇财政部门领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给相关人才。
资格申请认定和发放补助金审核每半年一次,集中办理。补助时间从资格审核通过之日算起,每满6个月为发放补助金的时间区间,不足6个月不补助,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按6个月进行补助。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吴江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二)人才身份证、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人才公寓租房协议、租房入住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 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六) 与申请资助期限相匹配的房租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七)其他所需材料。
上述复印件均由所在区镇人事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确认。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助的各类人才,在申请区政府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等资助时,需扣除已享受区、镇两级财政部分的租房补助金;
(二)人才公寓租房补助所需资金由区镇财政和吴江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和吴江高新区与吴江区财政原则上按3:1分担)。年终由区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人才在吴江工作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的,由区人社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租房补助资格;
(四)企业及受资助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
(五)本办法由吴江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吴江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办法》(吴办发〔2011〕11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