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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及确定原则是什么?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6-01-14 10:18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
  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党员超过七名、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五名,最多不超过七名。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九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一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
  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必须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搞荣誉性、照顾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