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职数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