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十项个人事项需向组织报告
来源:
吴江日报2008年02月25日《基石》专版
发布时间:2008-02-25 16:07
《吴江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日前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体现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按照《办法》规定,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需按“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原则,向组织报告以下十项个人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留学的情况;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和干部考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需按“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原则,向组织报告以下十项个人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留学的情况;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和干部考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