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构建干部“下”的刚性机制
来源:
吴江日报2005年05月30日《基石》专版
发布时间:2005-05-30 14:04
日前,我市出台了《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停止职务办法(试行)》,对干部“下”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结合近年来实施的干部年度考核制、任职试用期制、离岗退养制、辞职制、事业单位聘任制等,我市已初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干部“下”的机制。一是不称职者“降”。在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增加民意测验内容,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定为“不称职”并实施降职处理。二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免”。对新提拔和公开选拔的干部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期职务。三是年龄偏大者“退”。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本人申请的,均实行离岗退养。四是工作失职者“辞”。对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作出规定,其中对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责令辞职。五是聘期无为者“解”。对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实行为期3-5年的聘任制,聘期内出现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等情形的一律解聘。六是不胜任者“调”。细化了干部不胜任现职的12种情形,采取免职、降职、交流的办法进行调整。七是涉嫌违纪违法者“停”。对领导干部在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期间,采取停职处理的办法,经查情况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