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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
来源: 《人民日报》2008年1月5日第4版       发布时间:2008-01-07 10:16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精神,进一步整合工作资源,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及时掌握流动党员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近日,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一并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进行登记,并录入暂住户口信息系统;对以往未登记政治面貌情况的,要抓紧进行补登、补录,力争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帮助做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
  通知要求,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从加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需要出发,关心流动党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建设,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将本地党员和外来流动党员结成联谊对子,促进流动党员更好地融入本地的生活。在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方面,公安机关要为流动党员提供方便。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出、流入地党组织和公安机关要教育流动党员增强先进性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维护社会治安的模范,做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保一方平安。要组织流动党员积极参加“结对帮扶”、“和谐社区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筑城行动”等活动,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对于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表彰。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升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