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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离休干部保健疗养暂行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07-12-08 08:59

吴办发〔2007〕52号   2007年10月29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在政治上更加关心老干部、生活上更加关照老干部、感情上更加关怀老干部,切实做好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已退休的县处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条 参加保健疗养的离休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80周岁以下离休干部,身体状况许可,生活能够自理,经本人报名、家属签字、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委老干部局;年龄超过80周岁,身体状况许可,本人又积极要求参加者,应由本人申请、家属签署意见、单位同意后报市委老干部局。
  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或已经享受等级护理或患有下列疾病的离休干部不安排保健疗养:各种病症急性期、慢性疾病进展期且合并严重并发症、患有各类传染病、精神病、癫痫、中度以上老年性痴呆、各种恶性肿瘤尚需进行化疗或放射性治疗者,急、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者,其他重要脏器衰竭者。
  第三条 县处职离休干部保健疗养可由一名身体健康的具陪护责任的配偶或子女陪同参加,其他离休干部要求有配偶或子女陪同参加的,费用自理。
  第四条 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原则上每两年安排一次,每次疗养期限为10天,一般安排在4~10月间。
  第五条 保健疗养的地点原则上以苏州大市范围内条件成熟的疗养院或度假村为主要场所。省内或省外邻近地区条件成熟的疗养院也可适当考虑。
  第六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改制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经费,由市委老干部局每年按实测算经费,市财政按测算经费额度统一增拨干部保健专项资金,以确保在市干部保健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所需经费由原单位根据规定要求,参照市财政核拨标准作好资金安排,以确保经费的支出。
  第七条 县处职离退休干部的保健疗养由市委老干部局牵头,市四套班子办公室、市干部保健办协助实施;其他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由各单位组织报名后,市委老干部局统筹安排,各单位协助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市委干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