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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日前正式出台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04-06-11 00:00

    由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部门联合制定的《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日前出台,广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也正式拉开帷幕。
  据了解,本次改革牵涉17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在决定是否接受单位聘用的问题上,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在2个月到半年内进行考虑。而没有被聘上的员工将获得多次机会再就业,并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半年内考虑是否签合同
  据了解,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广州市此次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将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原则,首先在市直有关系统和区、县级市选择条件成熟的单位进行聘用制度的试点。而市直单位的试点方案由各单位拟订,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进行。单位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人员及按照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的工勤人员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其覆盖范围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等。
  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可给原在编职工不少于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在流动期内,在编职工可决定是否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期满不签的,视为辞职。同时,考虑到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实施意见》要求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正处于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正在接受纪委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及正在缓刑期间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三类人员落聘获经济补偿
  《实施意见》同时指出,在其正式颁发施行之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如果因三种情况不幸落聘,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这三种情况分别是: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试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而在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上,将以被解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期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此外,国家、省、市、区(含县级市)重点工程建设、技改、科技攻关项目的重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从事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掌握聘用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或掌握重要经营业务渠道,脱离原岗位未满两年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受聘人员,在终止合同不再续签或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
  落聘者到年龄可提前退休
  由5部门联合制定的《实施意见》对落聘人员也做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未被单位聘用的人员,到2003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男年满52岁,女年满47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退休。
  同时,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如落聘人员最后不幸失业,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4-5-13   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