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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吴江撤市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来源: 《吴江日报》2012年10月29日01版       发布时间:2012-10-29 16:46
(2012年10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吴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市长梁一波所作的《关于吴江撤市设区情况的报告》。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撤销吴江市设立吴江区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吴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吴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吴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吴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二、吴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名为吴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更名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届次、任期不变。
  三、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江市人民法院、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吴江区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法院、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现任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更名为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不变。
  四、凡吴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一并转任为吴江区相应的职务,不再重新任命。
  五、吴江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吴江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不变;吴江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吴江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六、吴江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更名为吴江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吴江市各镇人民政府,更名为吴江区各镇人民政府,任期不变。吴江市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更名为吴江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