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项、第2项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项、第2项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原则上是指农村中以农牧渔业生产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党员和农村中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不再参加劳动的党员,包括村改居后没有固定职业的党员,不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在农村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